(2013年5月18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英文名为Shanghai Overseas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SORSA。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地区的归国学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1919年上海成立欧美同学会,后于1984年恢复,并沿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名称,2007年增冠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会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团结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为振兴中华、繁荣上海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报国业绩。
第八条 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国家和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的联系。
第十条 开展咨询、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活动,组织海内外留学人员,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发挥独特优势,积极开展民间外交,促进中外友好交流。
第十二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积极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留学人员组织,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连续一年及以上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进修、讲学、研究等连续一年及以上者;
(三)出国进修、研究连续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四)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连续一年及以上者。
第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会长会讨论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有声望的海外知名人士,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四)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五)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最高当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调整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会长会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担任同一领导职务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若干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建议调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在副会长中可聘请若干常务副会长轮流主持工作。
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若干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经会长批准,秘书长可聘请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属于财政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属于社会捐赠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工作时,须经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