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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知联会工作条例
发布人: 党委统战部   发布时间: 2016-10-27   浏览次数: 1512


(2013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同济大学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组成:由本校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为主所组成的,是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民间性的群众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本校党外知识分子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同济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主管部门是同济大学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开展各项统战性的联谊、宣传和咨询活动。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反映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学校党政部门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为各单位党外知识分子之间交流信息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三)发挥会员的智力优势,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上海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为学校的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四)培养、推荐、输送优秀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承认本会的宗旨,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级及相当技术和管理职务,并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本人申请并由相关组织推荐;

(二)本人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经本会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本会加强与各界党外人士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第十条  会员离会和取消会籍:

(一)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工作关系调离本校、或年龄原因等,一般作为光荣离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二)会员本人提出请辞,经会长联席会同意可以办理退会手续;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会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会长联席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五)会员失去会籍后,其担任的本会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定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统战部审定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其候选人由上一届会长联席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经过学校党委和党委统战部审定。

第十四条  会长联席会是本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联席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长联席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校主管部门领导。增补副会长,由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经会员大会认可。

第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经会长联席会通过,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经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并经过学校党委和党委统战部审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党委统战部向学校申请的拨款;

(二)有关部门、团体和个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费必须用于条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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