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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少数民族联章程
发布人: 同济大学党委统战部   发布时间: 2016-10-27   浏览次数: 1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同济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以下简称民族联)。

第二条  民族联是由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组成的少数民族群众团体,是协助学校加强同少数民族教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参谋和助手,团结、带领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民族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民族联的宗旨是“团结、进步、稳定、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少数民教职工服务。

第四条 民族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指引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为学校的发展振兴献计出力。

第五条  民族联的工作准则是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民族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民族联的工作范围是协助学校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促进本校民族团结,做好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工作。

具体任务是:

(一)协助学校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配合学校做好民族事务工作,维护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

(二)密切联系少数民族教职工,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做好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三)组织本会委员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四)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各项少数民族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校少数民族成员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组织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协助开展民族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民族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民族联理事会,理事一届任期5年。

理事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民族联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民族联工作计划和安排民族联开展活动等事项。

第十条  民族联设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  民族联工作由会长全面负责,副会长分工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报校党委统战部同意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族联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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