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统战部集体学习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在2004年11月制定、2017年6月14日修订通过的。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还明确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在我国,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儒教和道教等五大教,属于正教,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作为高等教育单位,必须遵守宪法及《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所有学校都应当遵守《教育法》。因此,我们必须解决抵制和防范宗教渗透校园。